服务指南 Service Guide

供热服务事项一本通(2024版)

2024-10-30

一、供热报装(新建住宅)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

2、申请安装供热的住宅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用热条件和其他应遵守的标准。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图纸资料。审批的管网综合图复印件及电子版,总平面蓝图复印件及原件电子版,室内布置图。

备注:1.用户通过线上申请报装时无需提供材料,只需留下申请人(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基本信息,现场踏勘时提供规划许可证、图纸资料;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资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单位)无需提供。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

2.验收通热(2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五)办理成本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6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六)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青政办发[2023]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收费标准: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6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从热源厂、站 (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原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每平方米92元降为76元统一并入配套费),不再单列供热配套费。

 

二、供热报装(新建非住宅)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办理条件

申请安装供热住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用热条件和其他应遵守的标准。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图纸资料。审批的管网综合图复印件及电子版,总平面蓝图复印件及原件电子版,室内布置图。

备注:1.用户通过线上申请报装时无需提供材料,只需留下申请人(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基本信息,现场踏勘时提供规划许可证、图纸资料;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资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单位)无需提供。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

2.验收通热(2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办理成本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6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青政办发[2023]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收费标准: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76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从热源厂、站 (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原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每平方米92元降为76元统一并入配套费),不再单列供热配套费。

 

三、既有住宅供热报装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非违章建筑;

1.已接入市政供热配套小区的散户未供热既有住宅项目。

2.已接入市政供热配套小区的整单元未供热既有住宅项目。备注:整单元未供热用户需以小区物业、业委会或社区名义,进行单元居民供热设施建设意向统计,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待现场勘察完成,具备接入条件后,方可提交既有住宅供热申请表。

3.整小区未供热的既有住宅项目

1) 整小区未供热的既有住宅用户首先以小区物业、业委会或社区名义,进行小区居民供热设施建设意向统计,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方可提交既有住宅供热申请表;

2)进行初期项目调查[包括外线(小区红线外)位置及已承载供热负荷情况、途径路由的地下管线初步测绘等工作,若外线具备条件,方可内线(小区红线内)换热站位置选取、地下管线交底或测绘、设计、相关手续办理,待供热配套条件具备且手续齐全后,方可进行供热设施建设。

(三)申请材料

1.已接入市政供热配套小区的散户未供热既有住宅项目(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1)既有住宅供热申请表(个人用户);

2)房产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及测绘书);          

3)身份证(房主)。

2.已接入市政供热配套小区的整单元未供热既有住宅项目(需线下办理)。

1)既有住宅供热申请表(以物业、业委会或社区名义提交);

2)房产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及测绘书);          

3)身份证(房主)。

3.整小区未供热的既有住宅项目(需线下办理)

1)既有住宅供热申请表(以物业、业委会或社区名义提交);

2)房产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及测绘书);          

3)身份证(房主)。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

2.验收通热(2个工作日)。

备注: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五)办理成本

青岛发改委发布《燃气供热行业收费热电问题政策解答》意见,我市供热企业收取既有住宅集中供热设施安装费符合现行国家、省政策文件规定,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企业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收费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

 

四、供热用户信息变更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理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1.用户变更用热面积,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测绘书;

2.用户变更房屋信息,需提供房产证明材料、身份证(房主)。

备注:1.通过与不动产交易同步过户的,无需提供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用户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1个工作日)。         

(五)办理成本

无。

(六)收费依据

无。

 

五、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理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

1.房产证明材料(或购房合同);

2.身份证(房主)。

(可使用电子证照)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7个工作日)。

备注:受理和办理并行。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办理成本

无。

)收费依据

无。

 

 六、供热测温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

无。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测温(1个工作日)。

备注: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达到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五)办理成本

无。

)收费依据

无。

 

七、供热充水试压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三)申请材料

无。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充水试压(5个工作日)。

)办理成本

无。

)收费依据

无。

 

八、室外、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

无。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勘查(1个工作日);

2.维修(2个工作日)。

备注: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接到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五)办理成本

维修、更换供热设施,需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收费依据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

 

九、供热收、退费服务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

无。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2个工作日)。

备注: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办理成本

无。

)收费依据

无。

 

十、供热用户银行卡退费

(一)办理依据

《青岛市供热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

1.房屋产权人或房屋实际居住人。

2.供热企业业务范围内供热退费需通过银行卡办理的。

3.供热企业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

1.银行卡;

2.身份证(可使用电子证照)。

银行卡与身份证姓名一致,银行卡号清晰。

办理环节和时限

1.受理(即时);

2.办理(5个工作日)。

)办理成本

无。

)收费依据

无。